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安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7119,白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0日,杨某某酒后驾驶“贵EKJ***”号小型轿车从普安县***镇往普安县**乡行驶,于凌晨1时50分行驶至普安县**乡3公里加600米(小地名:***)处,被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疫情防控点上执勤的民警查获,将杨某某带至普安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经鉴定,杨某某抗凝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3.78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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