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路**号**栋**号,住凯里市**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驶贵HW****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朋友涂某某及其女儿,从凯里市永丰西路天谷泉山庄前往未来城,21时8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凯里市永丰西路50米瀚林华庭红绿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127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贵州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提取血样。杨某某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是93.60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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