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7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乡**村,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12月4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0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持Cl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D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铜仁市碧江区五金机电城经东太大道往时代商汇方向行驶。21时53分许,当车行至**道103灯控路口1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9mg/100ml。后将杨某某带至铜仁市碧江区中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11月12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0.22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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