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Z9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居住地广东省遂溪县**镇**路**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梁媚,广东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8202011211583。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覃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4月26日与位于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10号的远扬城市酒店签订租赁合同,承租该酒店的三楼、五楼,以自己的名义在该处登记成立尊慕保健服务馆。该服务馆以经营按摩保健服务业务为名,先后招聘十九名女技师为客人提供 “口交”服务。廖某某、熊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入职在尊慕保健服务馆工作,2020年4月15日杨某某开始到尊慕保健服务馆工作,主要负责收银、财务记账登记工作。该服务馆自2019年11月至案发时止的营业收入额为787.0399万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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