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6月29日继续对杨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8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粤BFD****3小型普通客车在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一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到**集团厂区通道出入口右转弯时,车辆失控,车头右前部与在该厂区通道内人行道上行走的被害人钱某某发生碰撞,导致钱某某倒地后被该车右侧车轮碾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22日死亡,并造成车辆部分损坏。2020年01月19日,交警部门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认定杨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钱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经鉴定,钱某某符合钝性物体(如车辆、地面等)作用于头部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经鉴定,粤BFD****3号车辆转向系未见安全隐患、制动系、行驶系、照明信号装置均未检见安全隐患。

经鉴定,事故发生时钱某某身体处于直立(行走或站立)状态,身体与粤BFD****3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接触碰撞,倒地后与粤BFD****3号小型普通客车右侧轮胎接触碾压可以成立。2020年2月6日,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查,2020年5月28日,杨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杨某某已向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