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林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51198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栋**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邵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邵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梦兰,邵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邵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8日、2月20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7日、3月20日补查重报;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次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林某某(起诉)在其两人共同经营的“壮业参茸行”非法出售“甲珠”给蒋某某(另案处理),仍提供本人的银行卡帮助收取“甲珠”款约2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19年9月7日,主动向邵阳县森林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款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管辖批复、银行卡交易明细、转账单照片、手机微信聊天照片缴款凭证等书证;2.同案人蒋某某(已起诉)、赵某某(已起诉)、蒋某甲、申某某、林某某的供述;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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