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华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住四川省金堂县**镇**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寝室内,以借钱为由,操作被害人胥某某的手机支付宝,并趁胥某某不备,盗取胥某某手机支付宝内人民币2500元,并删除记录,后将赃款耗用。同年10月2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同年11月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2600元,并真诚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