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黄冈嘉福门业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组**号**社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组**号**社区**。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黄冈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黄冈市**厂上班时,因工作上的纠纷与赵某某发生口角冲突开始对骂,李某某一时冲动先动手打了赵某某,随后双方扭打在一起,扭打中李某某用拳头击打了赵某某头部,之后双方被旁边的同事拉开了,赵某某感到身体不适于第二天到黄冈市中心医院做了检查。2007年10月赵某某曾因车祸头部做过颅骨修补术,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6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传唤到案,李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在公安机关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某赔偿了赵某某6.3万元,赵某某对李某某进行了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