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66********,壮族,小学文化程度,龙州县**大酒店杂工,户籍所在地同住址为广西龙州县**镇**路**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龙州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某某,广西龙州县**大酒店**。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19年10月30日向龙州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0月9日撤回起诉。

龙州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15日22时许,李某某在广西龙州县独山路小广场对面的电脑城旁边,与其邻居何某某、卓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后引发打架,打架过程中致使卓某某晕倒在地。经鉴定,卓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经本院审查,认为龙州县公安局认定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未能查清卓某某摔倒受伤的具体原因,卓某某摔倒受伤的后果是否因李某某的行为所导致未能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