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安检刑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住湖北省公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安乡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1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浙******的奥迪牌小车返还给程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其与程某某的丈夫黄某某有十余万元债务未还清为由,在未上诉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判决。2019年8月1日、8月12日,该民事案件承办法官肖某多次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联系,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仍未返还浙******的奥迪牌小车,且拒不露面。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被抓获后于2020年1月20日委托其兄李某乙将该民事案件中车牌为浙******的奥迪牌小车返还给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常住人口信息、案件来源及归案过程、安乡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安乡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一份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民事判决书中原告程某某的丈夫黄某某还欠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数目较大的借款,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现已执行了法院的判决,返还了原告程某某的奥迪牌小车。其具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