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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其他从业人员,广东省连州市,住连州市****村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0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RT****号小型客车途径连州市**路路段时被连州市公安局执勤民警依法拦停,李某某当场接受了酒精吹气含量检测,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92mg/100ml。民警随即将李某某带至连州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进行检验鉴定。经检验,从李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03.36mg/100ml,李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也没有因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人身损害或财物损失,其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和吸毒、赌博等恶习,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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