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1〕4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95********,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蒲城县**镇**巷**号。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0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E*****的**牌小型轿车,沿渭南市高新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大街十字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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