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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02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长治市潞州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治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2月3日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浙G****2黑色**牌小型轿车,沿长治市潞州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酒店附近时,被长治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51 mg/100ml。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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