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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路**巷**号,现住该址。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架号码:**),途径廉江市环市东路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样检验出乙醇浓度为87.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交通事故发生,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且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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