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5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1日17时40分许,李某甲驾驶贵G****1号小型轿车沿**路往西某某**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厂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驶来的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贵G****9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甲拨打110、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李某甲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李某甲赔偿被害人吴某某家属人民币80万元并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李某甲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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