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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户籍所在地安陆市**镇**村**组,现住安陆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 月23 日20 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乙与李某甲(另案处理)、李某丙(另案处理)父女在安陆市龙门路恒泰购物广场乘坐电梯时,因故发生纠纷,后李某乙与李某甲、李某丙互相殴打致三人受伤。经司法鉴定李某甲、李某乙此次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李某丙此次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李某乙与李某甲、李某丙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与李某甲、李某丙达成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起诉。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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