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闽B*****小型轿车从莆田市市区往黄石镇方向行驶,途经木兰溪大桥桥下路段时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1.8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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