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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

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铁检刑不诉〔2022〕68号

    被不起诉人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7********301X,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镇**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住木萨尔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2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同年8月4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木某某系吉木萨尔县**镇**村委会主任、法定代表人。2018年3月,吉木萨尔县**镇**村委会为壮大集体经济,决定在**水库北侧修建鱼塘,施工建设时,擅自非法占用6.4亩防护林地。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占用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吉木萨尔县**镇**村委会在**水库北侧修建鱼塘时,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非法占用林地 6.4亩,造成原有植被严重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木某某作为村委会主任,根据法律规定对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因其村委会非法占用林地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有好的认罪态度,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木某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为贯彻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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