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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诈骗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86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安徽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4月17日二次将本案退回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9日、5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金玺商业广场主楼15楼设立安徽千前基业商贸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起,张某某纠集钱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公司财务,纠集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任团队负责人,先后招募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等人任业务员,依托张某某搭建的“一八商城”网购平台,形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对陈某某等众多被害人实施诈骗。

该犯罪集团按照张某某的设计和分工,通过以下模式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由业务员在微信上虚构成功男士身份,并通过微信、QQ等网络通讯工具主动添加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女性为好友,继而按照固定的话术,先通过聊天与被害人建立感情从而获取被害人信任,后通过向被害人发布在“一八商城”“投资”的虚假盈利截图,引诱被害人到“一八商城”“投资”。在被害人流露出投资意向后,由团队组长从业务员处接手,并进一步对被害人进行诱导,最终促成被害人在“一八商城”平台注册、充值、购买高价烟、酒等商品(实际成本低廉),从而获得“猜金银”或“猜红包”的活动机会。期间,又通过持续性的诱导操作、设置不对等的竞猜输赢赔率、每笔交易收取10%手续费等手段,最终实现被害人的资金亏损。

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在王某某团队内任业务员,个人涉及诈骗金额共计4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患有躁郁症。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未查明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患病的持续时间及是否影响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的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未查明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曹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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