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环资刑[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某某,住汉某某**镇**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汉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监视居住,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5月21日退回汉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同年6月19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汉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伙同丈夫周某某(现在逃)在汉某某**乡**组其自家自留山里,采取请挖机挖掘、货车装运的方式,非法开采砂卵石,并砂卵石卖给曾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张某某(未到案)等人,进行非法牟利,后经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认定,其二人非法开采的砂卵石价值34657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暂不能证实曹某某与周某某系非法采矿的共同犯罪,无法认定曹某某涉案金额达到了非法采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且经退补后无法取得新的证据排除相关矛盾,故汉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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