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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故意伤害)(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曹某)(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111959********,汉族,文盲,务农,住长治市潞州区**街**号。2019年4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原郊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原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原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与被害人秦某某同系长治市潞州区**村村民,二人因邻里田间作业产生纠纷。2019年3月29日13时,秦某某前往曹某某家中理论此事,后在争执过程中曹某某致秦某某左手食指受伤。经鉴定,秦某某左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曹某某赔偿秦某某45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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