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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1〕35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21时40分,施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白色哈弗牌越野车,在海拉尔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06mg/100ml。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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