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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6********,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4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2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驾驶牌号为赣******(赣*****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106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江县梅仙镇天鹅村一村级公路路段时,因前方有车辆在倒车,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停车等候。在前车不影响通行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启动牵引车继续往前行驶,导致在路边通行的行人刘某某被该牵引车挂倒并遭碾压,刘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驾驶车辆继续往前行驶300米左右,被后方车辆追停并告知发生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立即掉头前往事故现场查看,途中被周边群众拦住。交警接附近群众报警后到达事故现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现场向处警交警投案。

经平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经平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请求免予追究方某某刑事责任的报告。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本案属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且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免除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的近亲属请求免予追究方某某的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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