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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故意伤害案)_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金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公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金阳县****家属院,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金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金阳县公安局对坪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把自己的轿车停放在浦某某家门市前方的公路上后回家吃饭,吃完饭后陈某某下楼准备开车离开,他去开车的时候浦某某就给陈某某说以后不要把车子停在门市前面了,这样会影响她家做生意。陈某某没有理浦某某准备开车离开,蒲某某就挡在陈某某轿车右前方骂陈某某,蒲某某老公唐某某也走出门市骂陈某某,双方越吵越激烈,之后三个人围打在一起。文某某在一旁看到之后就过去帮他朋友陈某某的忙,一起围殴唐某某,后被旁人劝开。打架斗殴过程中,唐某某右眼眉弓被文某某打伤。后经凉山州定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凉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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