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21979********,汉族,大学文化,北京**公司负责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大厦,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监视居住。
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房某某伙同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该三人另案处理),建**的私服**,房某某负责游戏运营推广、收款、提供游戏服务器端及租赁服务器,李某某负责发展和带领游戏玩家,刘某甲、刘某乙负责技术维护,并按照约定"二八"分成。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用北京**公司账号(招商银行)将20%的赃款转账给刘某乙,而后刘某乙再将钱分给刘某甲和李某某,2017年7月18日转账5052元,2017年8月7日转账2750元,共计7802元,通过推算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7日期间运营**私服共获赃款3901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犯罪数额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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