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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5574,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无业,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其豫D*****白色汉腾越野车沿平顶山市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建设路西段闫庄村路口时,发现交警查车。徐某某怕被交警处罚即掉头驾车离开,交警发现后驾车追赶。徐某某在脱离警车追赶过程中撞住停在焦店村过道上被害人虎某某的白色众泰牌老年四轮代步车及豫D*****黑色东风日产天籁汽车、被害人虎某某的豫D*****白色尼桑奇骏SUV汽车、被害人郭某某的豫D*****白色斯柯达汽车。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众泰牌四轮老年代步车(价值450元)、豫D*****东风日产天籁轿车(价值900元)、豫D*****尼桑奇骏SUV(价值800元)、豫D*****斯柯达牌轿车(价值10717元),以上于基准日2019年6月26日的市场配件及维修价格为人民币12867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三名被害人对徐某某的行为均表示谅解。

2019年12月10日,侦查人员在平顶山市湛河区劳动路园丁路口将徐某某抓获。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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