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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屈某某等三人赌博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镇**村**组**号,住黄冈市黄州区**小区**。因涉嫌赌博罪,经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9月的一天晚上,屈某某(被不起诉人)邀约魏某某(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张某某赌博,随后魏某某邀约被不起诉人童某某与於某某跟他一起去参加赌博。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提供场所,以上数人到黄冈开发区“翡翠一品”小区12栋2单元301室内,用扑克牌进行“炸金花”赌博,每把输赢千余元,屈某某提取台子费约2万元。徐某某提供约20万元现金作为五人赌博资金,徐某某提取台子费约4000元,童某某提取台子费约3000元。在该次赌博中童某某参赌赢取6万余元,於某某赢取7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供赌博场地人员是为了保障赌博进行,但证实屈某某、魏某某犯赌博罪证据不足,故无法认定提供场所的人员童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查某某、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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