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公诉刑不诉〔2020〕Z15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审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2019年12月4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9日至2020年11月9日)。
兴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4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向贵州**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二期、三期工程做,将自己的工程队挂靠在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彭某甲以工程队内部资料需盖贵州**建设公司公章为由,安排自己的亲哥彭某乙(已死亡)到兴义市街心花园路边摊上私自雕刻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公章,并用假公章给兰某某加盖结算合同,经鉴定,该公章为假公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被伪造的公章在何处及由谁伪造,由谁使用加盖在本案结算合同等文书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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