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6221969*******,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以2800元的价格向本村村民李某某购得位于黄平县**镇**村**处被贵黄高速公路占用的山林一幅,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砍伐非法获利7000元。 经黄平县自然资源局技术人员现场对伐桩进行清点检尺,有马尾松伐桩20个立木蓄积14.5951立方米,杉树伐桩2个立木蓄积1.2459立方米,现场伐桩立木蓄积共计15.841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砍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一是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犯罪后自动到黄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其归案后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三是其砍伐的林木均为高速公路占用的树木,未超出红线范围内砍伐;四是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已将非法所得7000元全部上交黄平县森林公安局;五是积极补植复绿,现已植树造林200余棵,超额完成了承诺补植复绿的树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院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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