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7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岳东,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4时许,周某某因男女感情问题与袁某某、彭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阳光路2号三只锅宵夜档发生争吵。后周某某叫来田某某、尹某某,彭某某叫来黄某某、谭某某。周某某指着袁某某一方骂,谭某某打了周某某一耳光,随后周某某、田某某(持棒球棍)、尹某某(持棒球棍)与袁某某、彭某某(持啤酒瓶)、黄某某、谭某某发生打斗,致周某某、尹某某、彭某某受伤。后民警当场抓获周某某、田某某、尹某某。经鉴定,周某某、尹某某、彭某某均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对方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将本案扣押的手机发还给被不起诉人彭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