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刘岳东,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4时许,周某某因男女感情问题与袁某某、彭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阳光路2号三只锅宵夜档发生争吵。后周某某叫来田某某、尹某某,彭某某叫来黄某某、谭某某。周某某指着袁某某一方骂,谭某某打了周某某一耳光,随后周某某、田某某(持棒球棍)、尹某某(持棒球棍)与袁某某、彭某某(持啤酒瓶)、黄某某、谭某某发生打斗,致周某某、尹某某、彭某某受伤。后民警当场抓获周某某、田某某、尹某某。经鉴定,周某某、尹某某、彭某某均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对方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将本案扣押的手机发还给被不起诉人彭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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