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曾用名彭某甲、彭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醉酒(经鉴定,送检的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35.42mg/100ml)驾驶粤S7****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莞市石碣镇崇焕路华科城对出路段,被设卡查车的民警现场查获。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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