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市场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粤YH****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和路里水镇岗联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将彭某某带至南方医科大学南海医院提取血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7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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