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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诈骗案)(公开版)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9********,土家族,高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28日被长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因我院不批准逮捕被长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张某某窜至长顺县**路罗某敏经营的眼镜店内,以申请办理信用卡需要刷信用卡一笔流水为由,用POS机刷取罗某敏信用卡中的8084元后逃离长顺县城,直到2019年12月28日被抓获。案发后,张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有坦白行为,无犯罪前科,诈骗金额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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