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刑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镇**街**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襄汾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和被害人张某乙经媒人介绍相处。3月7日晚20时许,张某甲约张某乙在襄汾县**镇**村其自家的老院内,在未征得张某乙同意的情况下与张某乙发生关系,现两人已订婚,张某乙主动撤回控告。
本院认为,张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宜以罪论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