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英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61958********,汉族,初中文化,英山县**镇**村村支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住英山县**镇**号。
本案由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侦查机关移送认定:
2012年12月29日,英山县**镇**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将**粉丝厂及附近一些菜地约22亩的地以2280万元的转让费整体转让给袁某某开发,12月31日袁某某以英山**有限公司代表人的身份和张某某签订转让协议,**村收取2280万元土地转让费,将**粉丝厂及附近一些菜地约22亩的地块转让给英山**有限公司开发。当时英山**有限公司按照协议向英山县**镇**村支付200万元定金,后因**村村民不同意下欠的2080万元于2013年12月31日钱付清的条件,催促英山**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所有转让费用。由于袁某某资金严重不足,于是找到英山**公司**方某某,邀约方某某合伙开发,方某某随即同意,并于2013年1月7日与袁某某签订合作投资开发协议,共同开发。2013年1月9日,**村撤销与英山**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转而与英山**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英山**公司将下欠的2080万元转让费汇至**村账户上,后因村民举报,相关部门介入调查,**粉丝厂及附近一些菜地22亩的地块被搁置,**村与英山**公司协议未能执行,张某某将2130万元土地转让金退给英山**公司,还余150万元至今未付。
2007年英山县**镇**村借**小区征地之际,以4.3万元每亩的价格从胡某某等四农户手中征用菜地2.9亩,征收土地之后未办理任何手续,2012年12月31日英山县**镇**村法人代表张某某不按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私自将2.9亩地块连同粉丝厂地块打包以110万每亩的价格转让给房地产公司,非法获利150万元,英山县公安局已扣押蔬菜村非法所得150万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英山县**镇**村借**小区征地之际,以4.3万元每亩的价格从胡某某等农户手中征用菜地4.952亩。
2012年12月29日,英山县**镇**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将**粉丝厂(面积为19亩)及从胡某某等农户手中征用的菜地(面积为4.952亩)的地以2280万元的转让费整体转让给袁某某开发,并于12月31日与袁某某签订转让协议,后英山**有限公司按照协议向英山县**镇**村支付200万元定金,由于袁某某资金不足,于是找到英山**公司**方某某,邀约方某某合伙开发,并于2013年1月7日与袁某某签订合作投资开发协议,共同开发。2013年1月9日,**村撤销与英山**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转而与英山**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英山**公司将下欠的2080万元转让费汇至**村账户上。后因村民举报,相关部门介入调查,**粉丝厂及附近菜地的地块被搁置,**村与英山**公司协议未能执行,张某某将2130万元土地转让金退给英山**公司,还余150万元未支付。英山县公安局扣押**村150万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在未办理土地征占有手续的情况下,转让集体土地。根据2000年6月19日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情形有:(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4)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张某某转让的土地中,粉丝厂的面积(其他土地)为19亩,四户农民的菜地(基本农田)为4.952亩,从面积上看均未达到基本农田和其他土地的立案标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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