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辩护人任成会,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平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2月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办理贷款为由,通过李某某提供的虚假收入证明,花钱雇佣他人冒充其妻子,伙同耿某某通过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在平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贷款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冀A*****的别克汽车(购买价格20.59万元), 由石家庄**汽车贸易公司作为担保。当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耿某某便以明显低于市场的14.65万元价格将该车卖给了冉某某,张某某在偿还两次贷款后,便不再偿还贷款,后石家庄**汽车贸易公司作为担保人代偿张某某在平山县农村信用联社的贷款。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平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不能证实是张某某将车卖给冉某某了,还是耿某某等人将车卖给冉某某了;二是将车卖给冉某某后,车款归谁了;三是不能确定张某某在本案中只是被人利用的一个工具,还是真正地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综上达不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