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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毁坏案(公开版)_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张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41,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住德江县**街道**美食城。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害人冯某某(已婚)相识后,二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5月10日23时许,张某某得知冯仁松在德江县龙都汇KTV喝酒,便到龙都汇KTV209包房找到冯某某,在包房内两人因感情问题发生口角,张某某抓扯冯某某衣服,经龙都汇工作人员劝说双方停止争执。事后张某某找到冯某某停放在德江县青龙街道温州商贸城一巷道里的大众迈腾车(车牌贵DSJ**0),用一块长方形混泥土石块将该车前车挡风玻璃、左右后视镜砸坏。经德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贵DSJ**0大众迈腾车受损修复基准日内的价格认定为人民币5400元。案发后,张某某接到民警电话后到青龙街道派出所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张某某赔偿了冯某某的损失并得到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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