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号,个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18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街附近与被害人张某甲因道路拥堵发生口角,导致动手打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手持电动车U型锁将张某甲左眼部、头部打伤,双方被人拉开后,张某某打电话叫来其父亲张某乙,张某乙用拳头、张某某用U型锁再次和张某甲打斗,之后张某乙将张某某和张某甲二人拉开。经石家庄市公安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张某甲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签订调解协议书,张某某对被害人张某甲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张某甲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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