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六部刑不诉〔2020〕98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培珍,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时24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C0****的小型轿车行至温州市龙湾区**街道**住宅区**组团时,与车上女伴曹某某发生冲突,后曹某某报警。被告人张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认不讳,并有证人曹某某的证言、卡口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及提取血液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车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情况、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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