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7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镇**村**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华交警大队刑侦中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A*****的灰色宝马牌小型轿车,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柳成路倒车时,被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4.38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酒精含量不高,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在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能主动配合调查,本人也系初犯、偶犯,事发后积极悔过,对此事有较深刻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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