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镇**路**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川F1****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广汉浪度家私商城出发,沿108国道、老金雁大桥、北海路往金雁湖公园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北海路“王记鱼府”餐馆处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挡获。民警将其带至广汉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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