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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35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粤Y7****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桂丹路辅道丹灶交警中队门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00.3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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