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钟山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2时30分六盘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接110指挥中心转警称,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公安分局双龙派出所民警在红桥新区南干线路段500米处巡逻时,发现一辆车牌为贵BV****号小型轿车驾驶员疑似有酒驾行为,22时40分直属二大队民警赶到现场,经查驾驶员张某某驾驶贵BV****号小型轿车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并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4mg/100ml;后民警立即将张某某带到水钢医院抽血检测,经六盘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张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76毫克每100毫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张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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