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原检刑不诉〔2023〕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21971********,中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住三原县**小区。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2年7月21日被三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9月23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份,周某联系孙某某去云南西双版纳,孙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张某某联系李某某,在西双版纳国境附近,周某联系常某某(陕西渭南人在缅甸,已移交),四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在常某某带领下结伙偷越国境到缅甸小勐拉,并被带去当地赌场,几人停留五六天后先后回国。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偷越国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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