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04111987********,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在五道河帮人开装载机,B2D型机动车驾驶员。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0时57分,张某某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东区密地桥小沙坝驶往仁和区布德镇新桥村松坪组,行至省道石灰石矿白云石车间路段,该车前部与从车行方向左侧往右侧横过道路行人邓某某相撞,造成邓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8月24日凌晨,邓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9月4日,经西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邓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表人(近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