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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76********,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护士。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华交警大队刑侦中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上午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A*****的红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北新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路与北新街交口向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步行的被害人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冠某某倒地受伤,后经省二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华交警大队认定:在此事故中,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冠某某无责任。

2020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被害人冠某某家属进行赔偿,冠某某家属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在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能主动配合调查,本人也系初犯、偶犯,事发后积极悔过,对此事有较深刻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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