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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故意伤害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0〕509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86********,汉族,专科毕业,系**市**县**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县,住*************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刘**二人在**市**区**路****酒店大堂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因被害人张*醉酒纠缠不休,双方发生争执,进而开始厮打,被害人张*被打伤。经鉴定:张*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和解,被不起诉人张*、刘**向张*赔偿贰万元人民币,张*对被不起诉人张*、刘**的行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文书、视频资料、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双方自愿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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