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392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职业工人,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路**号**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01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醉酒(经鉴定,康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36.91mg/100ml)后驾驶粤SN****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银城酒店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康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康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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