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01时57分,被不起诉人席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自桐梓县工农街加油站内往西湖路方向行驶,当其驶出加油站后,与沿西湖路自西向东直行的朱某某驾驶的贵C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不起诉人席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伤的交通事故。经查席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5.43mg/100ml ,并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说明、前科查询、户籍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赔偿协议、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席某某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乙醇检测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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