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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罪)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85********,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号*单元*层*号贵阳市*******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2日将本案交办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8的小型轿车由云岩区北站立交往黔春立交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中环路北段2KM1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检验,被不起诉人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6.6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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